什么是华沙和蒙特利尔公约?

为什么这两个文件对旅客很重要

许多国际旅客都听说过华沙和蒙特利尔公约,但可能在填写机票背面的联系信息之外没有多少考虑。 作为航空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项公约都为世界各地的旅客提供了宝贵的保护。 无论旅客在哪里飞行,他们的旅行几乎总是受到这两个重要公约的影响。

华沙公约最初于1929年生效,并已经过两次修订。 20多年后,“蒙特利尔公约”取代了“华沙公约”,为旅客提供额外的重要保护,管理航空公司的义务。 今天,包括整个欧盟在内的109个缔约方已同意遵守“蒙特利尔公约”,为旅客提供旅行期间的统一保护。

这两项公约在最坏的情况下如何为旅行者提供援助? 以下是每个旅行者需要了解的关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关键历史事实。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于1929年首次签署,为国际商用航空新兴产业提供了第一套规则。 由于公约的规则于1955年在海牙和1975年在蒙特利尔进行了修订,一些法院将原始公约视为与以下两项修正案不同的实体。

最初设定的公约规定了几项有保证的权利,所有旅行者今天都已经开始欣赏。 华沙公约为所有航空旅客颁发实体门票的标准,以及航空公司托运行李托运行李的权利,以便在旅客的最终目的地送达。

更重要的是,华沙公约(及其后的修正案)在最坏的情况下为旅行者设定了赔偿。

华沙公约为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时的责任制定了基准。 对于“公约”的签署国而言,在这些国家运营的航空公司应承担每公斤丢失或损毁的17公斤被检查行李的特别提款权(SDR)的责任。 这将在蒙特利尔稍后进行修订,增加每公斤20美元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毁的费用,这些托运行李在1975年的修正案中没有签署。 为了收到华沙公约所保证的款项,必须在损失发生后两年内提出索赔。

此外,华沙公约还制定了航空事故造成旅客遭受人身伤害的标准。 乘坐共同航空公司航班时受伤或遇难的乘客最多可获得16,600特别提款权,可兑换成当地货币。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代并进一步澄清了华沙公约为旅行者提供的保护。 截至2015年1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108名成员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占联合国组织成员数量的一半以上。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根据法律,旅行者获得额外保护,同时将某些权利扩大到航空公司。 在已签署“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家运营的航空公司有义务承担责任保险,并对乘坐航空公司时乘客产生的损失负责。 在109个成员国运营的共同运营商有义务在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承担至少1131特别提款权损害赔偿。 虽然旅客可以在法庭上寻求更多赔偿,但如果航空公司可以证明损失不是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的,航空公司可以抵消这些损失。

此外,“蒙特利尔公约”还根据个别物件对丢失或摧毁的行李设定了赔偿。 如果行李丢失或以其他方式销毁,旅客最多可获得1,131特别提款权。

此外,由于行李放置不当,航空公司必须向旅客支付费用。

旅游保险如何受到公约的影响

虽然“蒙特利尔公约”提供了有保障的保护,但许多条款并未取代旅行保险。 旅行者可能希望旅行保险可以提供的许多额外保护。

例如,许多旅行保险政策在乘坐共同航空公司旅行时提供意外死亡和肢解津贴。 如果旅行者在航空公司飞行时丧失生命或肢体,那么意外死亡和肢解保证支付达到政策限制。

此外,虽然托运行李受损或丢失受到保护,但行李有时比最大规定更有价值。 如果行李暂时延误或完全丢失,大多数旅行保险政策还带有行李损失赔偿金。 丢失行李的旅客只要行李不见了,就可以获得每日赔偿。

通过了解华沙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重要性,旅行者可以了解他们在旅行时有权享有的权利。 这样,旅行者可以做出更好的决定,并在旅行出错时享有更多的权利。